关于对上海大世界承诺书的评论

 

承诺书:

如果上海大世界创纪录总部接受我(单位)的申请,那么我(单位)同意以下事项:

1.上海大世界创纪录总部不承担我(单位)申请纪录、创纪录过程中的任何方面的安全责任和义务。

2.我(单位)所提供的全部资料(包括文字、照片、录像带、光盘等)均系真实有效的,并且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评论:你们自己就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,在你们证书中使用吉尼斯徽标,在宣传中使用吉尼斯商标就是证明!如果因第三方资料所有权而索赔,由我个人(单位)承担。

3.在与上海大世界创纪录总部资料来往的过程中,上海大世界创纪录总部不承担我(单位)所提供的资料的损失和伤害的法律责任。

4.我(单位)所提供的资料(包括文字、照片、录像带、光盘等)同意为大世界创纪录总部使用,同意上海大世界创纪录总部用于任何有关出版物发行、电视、广播、录象带或相关网站,同意将使用权转交给上海大世界创纪录总部。

5.我(单位)同意上海大世界创纪录总部不退还并处理我(单位)所提供的资料(包括文字、照片、录像带、光盘等)。

上海大世界创纪录总部不承担因我(单位)由于过度宣传而造成的不良影响及所涉及的相关的法律责任评论:如何你们不盗用英国吉尼斯商标、徽标,不欺骗误导大众,就不会有不良影响和法律责任,你们的误导和“过度宣传”才使全国1500多个单位和个人受骗上当。四川郞酒上了上海大世界的当,继而又被消费者以误导、欺诈之名告上了法庭就是最好的证明。现在怎么又把“过度宣传”的责任推给了申报者呢?应该承诺不混淆不误导的是你们,可你们变脸后的证书和徽标仍在误导大众、打擦边球。看看你们变脸后的证书徽标就知道了,你们竟然找不到“基尼斯”的根,因为“基尼斯”的根是Guinness(吉尼斯)。你们证书徽标中“大世界基尼斯”的解释前半部分用英语后半部分用汉语拼音缩写,这真是荒唐到了极点!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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